本报记者邱海红

纪桂凤,全国人大代表,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教师发展中心研究员,江苏省小学英语特级教师。

“对怀孕或哺乳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,是为了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权利和哺乳婴儿的身心健康。在实践中,一些人利用这种人权保护功能作为逃避监狱执行的‘护身符’。”针对这一问题,全国人大代表、泰州市海陵区教师发展中心研究员季桂凤今年将向全国人大提交《关于规范怀孕哺乳期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》。她认为,对涉嫌犯罪采取强制措施后连续怀孕的女性罪犯,一旦发现故意怀孕以逃避处罚,应当执行监外执行。对犯罪情节严重,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危险性,不能保证其母亲和婴儿正常生活的怀孕、哺乳的女性罪犯,应当设立专门监区。

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,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,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。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惩罚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人道主义,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、感化和挽救。

江苏省小学英语特级教师桂峰告诉本报(www.thepaper.cn)记者,在实践中,罪犯的监外执行时间是包含在刑罚的执行期限内的,这对罪犯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诱惑。一些女性罪犯,为了逃避监狱服刑,通过哺乳期继续怀孕,达到继续监外执行的目的。比如一个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女罪犯,作案时已经怀孕,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。此后,她连续两次怀孕,法院决定对她暂予监外执行,共计3年5个月。即使期满收监,也只需要服刑半年。

此外,一些因怀孕、哺乳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女性罪犯,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时会被收监,其家属往往会以子女不被赡养为由反对监外执行。罪犯及其家属对抗监禁的做法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,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。

“‘以孕避刑’案件呈现高发态势,既违背了‘罪责刑相适应’的公正原则,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刑罚的威慑力,尤其对刑事被害人而言,情感上难以接受和信服。”因此,纪桂凤建议,以法律文件的形式,明确规定对分娩后不哺乳婴儿的,或停止哺乳仅几个月的,以及分娩时已经死亡的,怀孕后流产的,暂予监外执行,立即收监;对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连续怀孕的,综合考虑其婚姻家庭状况、生育情况、怀孕时间和次数,界定是否具有“恶意”。对于认定为故意怀孕逃避刑罚的,应当执行监外执行,缓刑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间。

“目前,我国对特殊罪犯,如艾滋病、传染病和需要住院治疗的罪犯,都设立了专门的监区,管理效果良好。”桂凤建议,对于犯罪情节严重,或者被评定为社会危险性较大,无法保障母亲和婴儿正常生活的怀孕、哺乳期女性罪犯,应当设立专门的监区。这样既能保障其母亲和婴儿的生命安全,又能避免女性罪犯继续实施犯罪活动,危害社会的情况发生。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罪犯,应当就近收监执行。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每天给予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(含人工喂养)。

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,季桂峰还建议,严格落实担保人的条件和义务,建立担保人责任追究制度,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,告知其必须履行的监管义务和违反担保责任将承担的法律后果,可以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惩戒措施。甚至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。此外,对于无人照管的女性罪犯的幼儿,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,达成共识,认定其属于“事实孤儿”,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予以照顾,为其提供符合健康成长需求的养育条件。

编辑:谢春雷

校对:张